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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试行)
    来源: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21日
     琼教法 2015 1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推进我省高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试行)》,经2014年12月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15年1月5日


    海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适用本办法。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条  成立海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核准委员会”)。核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高校章程核准工作,联系咨询委员会。

    第四条  省教育厅建立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厅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审计处、高等教育处、师资管理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发展规划处、思想政治教育处、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省教育工会等处室,作为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参与章程核准初审工作。

    第五条  高校章程起草工作,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深入研究学校的特色和需求,广泛征求校内外意见和建议,与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公办高校章程的校内审定,应当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等三个程序;民办高校章程审定,应当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董事会或理事会审定三个程序。

    第六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须由高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二)章程提交核准稿;

    (三)章程起草说明。包括章程起草的过程(校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有关意见的采纳和反馈情况等)、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章程特色,以及有关制度创新或者办学自主权改革重大问题的说明等;

    (四)章程制定程序的有关证明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校长办公会纪要、学校党委会纪要等;

    (五)其他部门主管的高校,其章程的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主管部门的意见。

    报送材料包括章程提交核准稿一式30份,其他材料一式3份,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七条  高校章程报送核准由省教育厅审批办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核准程序为初审、核准委员会核准、厅党组会审定。

    第八条  高校章程核准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初审,由省教育厅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征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或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征求意见范围。

    第九条  核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初审意见,集中反馈高校,学校根据初审意见,研究修改。章程中有违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高校必须修改。

    第十条  高校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章程提交核准委员会办公室,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章程核准委员会核准。

    第十一条  核准委员会核准,采取会议评议方式或由核准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其它方式,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进行,核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核准委员会办公室于会前书面征求委员意见,提交会议。

    第十二条  核准委员会会议核准程序:

    (一)高校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汇报章程制定情况;

    (二)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三)高校主要负责人就委员意见做出说明、回应提问;

    (四)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核准委员会的评议结果,以高校章程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应参加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确定为通过。

    第十三条  核准委员会表决通过无修改意见的,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将高校章程提交教育厅党组会审定。

    核准委员会表决通过但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意见,反馈高校。高校应在收到核准委员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章程提交核准委员会办公室,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核定后,提交教育厅党组会审定。

    核准委员会表决末通过的高校章程,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学校,并书面说明末通过原因,学校根据核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研究修改后,提交核准委员会再次核准。

    第十四条  教育厅党组审定通过的高校章程,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通报高校。高校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由校长签发确认单,报核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经高校确认后的章程文本,实施签发并予以公布。

    章程核准书的文书格式、内容、编号和发布范围等,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原则上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根据修订内容,可以简化相关程序。修订完成后,重新印发章程核准书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已经设立的民办高校提出学校章程修订的,按照以上章程核准程序办理;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按照以上章程核准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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